4.4 消防安全制度


4.4.1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4.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测试、演练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b)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c)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
    d)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安装、施工的外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要求;
    e)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f)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4.4.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b)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c)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d)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e)确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4.4.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c)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4.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b)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c)工作人员的交接班要求,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d)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查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e)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f)消防控制值班室应具备GB25506规定的资料。
4.4.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取水口周围的消防车停靠场地不被占用的措施;
    c)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d)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档案;
    e)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4.4.8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b)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c)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4.4.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资质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c)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d)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用量或储备量、存放和使用环境等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具体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应从事操作和保管;
    b)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c)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和应急方法及应急器材要求,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4.4.11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及管理部门;
    b)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和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相关要求;
    c)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要求;
    d)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并要求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e)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补充。
4.4.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b)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c)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并熟悉演练内容与程序;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d)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确保患者安全、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并确保演练任务的实用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e)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4.4.13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定期检修的要求,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b)规定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和方法;
    c)规定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和措施;
    d)规定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的要求和方法,对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4.4.14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医疗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b)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c)会议应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d)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消防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e)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4.1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b)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c)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处罚。
4.4.16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c)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d)单位应当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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